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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投机就是利用时机。倒把就是多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谋取高利。投机倒把就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
投机倒把:利用机会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欺诈,操纵价格等手段牟取暴利。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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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机倒把罪判几年的事,所谓投机倒把,是对一些脱序、失范经济现象的认定和评判。在不同时期,它都曾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时至今日,由于某些行业不当获利、获取暴利,网络上又出现吁请恢复“投机倒把罪”的声音。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与计划体制的形成及强化、市场秩序确立及逐步完善的过程相随,是经济运行态势、体制转换路径的标识之一。这个角度的研究,目前尚未见到,本文以当代中国经济体制的变迁为视角,考察“投机倒把罪”的兴废之迹和起落之由。
风险投资机构(VentreCapitalInstittions),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实际操作者,同时也最直接地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调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精心设计的所有权结问来协调和保证。 在风险资金的融资过程中,风险资本家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他们购买的是资本,出售的则是自己的信誉,诱人的投资计划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金融中介,首先从投资人那里筹集一笔以权益形式存在的资金,然后又以掌握部分股权的形式,对一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当创业企业经过营运、管理获得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再安排其股份从创业企业中退出。
现在我国《刑法》已经没有这个罪名了。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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