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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起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有必要,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其他罪行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更适合审判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逃亡期间犯罪的罪犯,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犯罪现场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逃亡期间犯罪的,由犯罪现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我国法律还对中国船舶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中国航空期间的犯罪等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事件的无期徒刑、死刑事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得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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