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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请假是产前检查,则不算事假。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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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女职工怀孕期间,确实身体不舒服,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向使用者申请病假,但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病假手续,批准后可以执行。这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一定的病假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在本案中,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该公司不能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一、生育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待遇,不能降低、减少。 三、何时支付问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一般有四种途径处理: 1、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委托当地劳动方面的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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