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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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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并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兼顾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选择校址和编制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和培训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教师退出调整机制。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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