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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校长依照学校章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2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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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联系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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