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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建立代位权的要素: 一、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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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建立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建立代位权的要素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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