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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是: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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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的保洁和设施维修保养;(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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