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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施备案;(二)对募捐组织实施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开展募捐活动、募捐财产的管理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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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卢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可以依法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派出机构协助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设立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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