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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包含的内容有: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 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清洁方面的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2.公共绿化、水景、建筑物的养护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的管理费用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其他方面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以及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物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成立业委后可以不交物业费,此时,业主委员会需要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来为自己服务。根据规定,一般来说,物业合同到期后,一般会续签,这是由于不少房地产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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