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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遗属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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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 故,若其母亲的困难大,其丈夫死后对她的遗嘱生产困难补助善不能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在其子死后,应该根据实际困难给予补助。 如果,你们公司是企业单位,那么则应该按照法律对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者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照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金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7)享受补助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经费支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死亡后,生活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以暂时由支付抚恤费的单位根据困难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费用按照现行抚恤费支出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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