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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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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当地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民政部政部和财政部的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按困难多补助,困难少补助,不困难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当地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贴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贴。(7)享受补贴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以根据新情况减少或停止生活困难补贴。(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死亡后,生活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以暂时支付抚恤费的单位,根据困难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补助。按照现行抚恤费支出渠道解决所需费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按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照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金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7)享受补助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经费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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