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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学校责任的分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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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很多人开始关心孩子上学期间的监护人是有很重要的原因的,那是因为现在很多孩子在上学期间总是无缘无故的遭受到其他人的伤害,或者孩子自己不小心磕磕碰碰的这些意外事故。学校不可能需要承担作为父母的一些监护职责,但学校对孩子是有管理义务的,学校只要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就不需要对这些意外事故负责任。延伸阅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继母或继父是法定监护人吗监护人的确定标准
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严格的前提。一般来说,学校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问题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就应该遵循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不予赔偿。是否有过错的原则是确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应被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家长之间既没有这种合同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而且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双方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委托,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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