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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学校责任的分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
学校没有过错就不会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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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未成年学生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监督、管理、教育他们的义务,防止他们的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但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时,其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此时,监护义务已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上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之责。如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的责任,则学校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例如,在自习课中,学生甲和学生乙发生殴斗,甲用钢笔刺伤乙的眼睛,则应由学校承担乙的部分损失。但是,如果未成年学生离开学校,在上学或放学途中致人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提起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律义务和职责。《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虐待或者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因为失去了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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