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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因此由于当事人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行为,很容易产生其中的两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民事责任往往是一...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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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养。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安全为目的,并促使其恢复健康。财产监护主要是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意思能力薄弱,缺乏社会经验,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从代理、民事行为的效力等各方面采取了救济机制。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而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义在于对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给予特别保护,因此,他们可以进行纯受益的民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自购置小额的学习、生活用品,乘坐公共汽车,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等,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否认其效力,强行要求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应当确认这类行为的效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当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无效。但这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关,不能就此认为神志不清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是从公平的角度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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