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人的设定范围有: (1)未成年...
由于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因此由于当事人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行为,很容易产生其中的两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民事责任往往是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XX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XX(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XX(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XX(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XX(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XX(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XX(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XX(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XX【难点辨析】XX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注意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管理权,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在效力上为无效行为,在性质上为侵权行为。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出现。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b、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代理关系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在。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在双方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同自己代理一样,双方代理有违代理原则,因此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各国实践中,均将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待,其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拒绝。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