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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收取标准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二、后期物业费收取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提前交房物业费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自交房之日起次月计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与收取时间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执行,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以月为单位交纳,交房前由开发商进行缴纳,实际收房后次月起由购房者进行缴纳。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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