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
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补选妇女成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2人已浏览
1,382人已浏览
5,341人已浏览
3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