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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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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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