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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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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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