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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

2022-06-27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成为证明对象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可以是实体法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第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 第三,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三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证明对象。 四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五是特别经验定则。众所周知的经验定则无须证明,但若运用专门性经验定则且为一般人不知时,则须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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