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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

2024-12-09
劳动合同到期且工伤鉴定结果尚未出来时,公司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且劳动者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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