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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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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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