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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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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一)初始登记3个月;(二)变更登记、各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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