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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2021-06-20
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更快的得到该有的赔偿和公道,但是当受害者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在时效之内,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那么法院就不会再受理,所以,机会一会要好好的把握,错过了可能对于自己来说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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