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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至少两人而且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这条规定有以下四方面含义。一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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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 (4)处理对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行政复议机构人数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审理案件人数作了明确规定。一般说来,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必须有2人以上;应注意的2人是对行政复议审理人员在数量上的最基本要求;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是符合一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具体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1.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2.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有以下五点: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没有依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两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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