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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日还清。2012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18日还清,并立下借条一份为证。约定还款期限...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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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与XXX公司三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向被告交付定金,向XXX公司佣金。合同第五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签订4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被告)违反第五条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佣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状中的被上诉人为对方当事人,与单独的民事诉讼是一样的。如果是一审原告上诉的,被上诉人为一审被告;如果一审被告上诉的,被上诉人则为一审原告。
原告与被告从2008年开始建立购销业务关系,原告作为卖方卖柴油,被告作为买方购买柴油。2010年被告购买原告柴油出现欠款现象。2010年9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柴油款50000元,限一个月付款。2010年10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柴油款80000元。2012年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油灌款和油灌租金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找借口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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