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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135*********地址:...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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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原审法院认为不排除所谓的“莫××”与上诉人员工之间进行串通的可能是错误的,法院的该认定无任何证据证实 实事求是地说,本案中,一审法院准确地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上诉人一方是交付运输的标的物(价值为400234.27元的电缆线)、支付运费(9600元)的托运人,被上诉人是对货物从云南昆明运输至广东省的承运人,并且还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具体负责承运的驾驶员是其出具“派车单”中所认定的驾驶员莫××。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审原告的上诉人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没有建立在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曲解之上,从而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审判原则,致使判决结果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特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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