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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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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主体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体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处罚情形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侵犯的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生产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生产和作业中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迫他人非法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违法作业;(2)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违法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3、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来自过失,包括两种形式一、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①重大事故责任与一般事故的界限。两者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都有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违法行为是否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②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不同。本罪和后三种犯罪均为过失犯罪,客观上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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