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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有下列规定: 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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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关于处罚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分为政府主管部分的行政处罚和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罚款,例如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1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500万元到2000万元不等罚款。刑事处罚部分如果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是一个前提条件。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也包括本单位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意见、报告。该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主管劳动安全工作的人员,如厂长、经理及分管这部分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和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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