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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字,盖了章的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就有具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覆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如果要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要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能解除,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经协商未能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如果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就是违约,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应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的事实,我认为公司方并没有做到辞退员工的公正性,合法性,而是偏听偏信或是为了私利,以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幌子,如果变更是属于同一工种内的正常调动,我会服从公司的安排,但实事上是不同的工种,公司强行变更,变更不成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众所周知,不同意变换岗位是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是可以的,于是公司有违事实的真实性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把我辞退,但其根本找不出我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更不用说经过培训等。假设这是事实,同样也是根据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正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方不管是变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调动安排也好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辞退的程序上,也是有违法律法规程序,辞退通知书既是程序也是条件,而经济补偿金则是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形式。要知道,中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违法行为或是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谁,都是要付出昂贵代价的,幻想不付出代价就达到解雇,辞退的目地是不现实的。因此,我的仲裁请求理应得到认可与支持。
单方解除合同,只需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出现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 3、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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