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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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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犹豫期一般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是十天,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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