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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保险合同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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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犹豫期一般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是十天,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纵观中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对妇女哺乳期的长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可以推断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算1年。下面是与哺乳期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条款:《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56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产假从分娩前15天开始计算。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妇女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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