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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认定及处理

2022-04-16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在三方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如用工单位欲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则会导致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结果,之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劳动者,这种安排有无工作期间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报酬,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协商解除。如由用工单位直接要求劳动者签订外包合同,因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无权做此要求。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为安排劳动者其它工作期间,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报酬,对是否旷工,应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则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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