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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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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你的同事应该属于这种情况。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及该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拟从一典型案例出发,就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作一探讨。 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的分支机构B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因违法经营被C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C市工商局)给予行政处罚,B分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是一纸诉状将C市工商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对于B分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及C市工商局直接将B分公司作为行政违法主体作出处罚是否得当问题,合议庭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B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B分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能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其属于法人内设机构,应由A公司行使诉权,故C市工商局对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B分公司直接处罚属认定违法主体错误。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分公司只要行政机关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分公司就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本案中C市工商局直接对B分公司作出处罚,故该分公司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C市工商局直接认定B分公司为违法主体正确。 第三种意见认为,B分公司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C工商局认定其为违法主体,并直接作出违法主体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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