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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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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如果你公司准备新成立公司运作新业务,就选这种方式;需要紧密合作,互相依存,就选这种。风险相对小一些,但是投入多一些。2、合伙型联营,也叫做半紧密型联营,有联营的实体,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并且依照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较紧密的合作,但比第一种合作相对灵活,但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相对大一点。合同型联营,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比较松散。比较灵活,可以承时更换对方,寻找新的合作伙伴。选什么方式好,要看具体的情况。资金,场地,人员,风险,成本,收益。
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要看合同是否具备有效要件: 1、合同当事人有缔约资格; 2、合同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所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和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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