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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
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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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适用范围:(一)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报酬、劳灾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雇佣制公务员之间,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雇佣者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六)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建议(五个关系的建议的建议)的劳动关系的建议的劳动关系的建议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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