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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条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 二、客观: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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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条件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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