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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对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又作了明确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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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打官司,很多时候由于不懂法律规定,很难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的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因为没有时间等原因,本人无法进行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这种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个:(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诉讼代理人只是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他自己不享有所代理案件的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所授予的“诉讼代理权限”。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的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的则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不允许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作为本案的对方当事人。(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所说的终极后果,是指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最后判定结果。
符合审判人员回避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另外,最高法院对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有限制性规定,包括: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第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第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第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一旦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出现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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