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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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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农村耕地建设的楼房一般不能办理大产权。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三是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是不可流转。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农民外出务工时,将土地交回发包方并解除了承包合同,发包方已将土地承包或调整的,该农民返乡后,在承包期内要求耕种原来承包的土地的,应属不合理。如果农民外出时将土地转包或转租给他人耕种,并签订了合同,该农民回来要求耕种原来承包的土地的,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合同到期的,可以收到回;如果合同未到期的,该农民无权要求耕种原土地,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农民外出务工时,将土地交给家里亲属或他人耕种,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该农民返乡后,可以合理要求耕种原承包的土地,耕种其土地的一方应将土地归还给该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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