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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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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其他违反相关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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