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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证照核发机构办理补、换领证照手续。...
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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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其他违反相关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续展。
农业机械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一)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二)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禁止漏油、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作业;(四)禁止改装、拆除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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