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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委员会成立物业合同无需终止,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的除外。行业委员会的成立应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由居委会提交筹备组。筹备组组织业主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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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终止前期物业是合理的。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可以!物业管理分为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在房屋销售之前开发公司需要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就是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也可以不约定,不管你约定还是不预定,在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时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失效即使约定了时间也是无效的,那么这时的物业管理就不再是前期物业管理了,合同性质发生了改变,所以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还是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你们的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受开发商的委托进行管理的,而不是受全体业主的委托,因此你们和开发商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所以他们有权根据约定解除合同。
1、请参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所以像你说的这种情况:要么是前期物业管理,那就是开发商选聘;后期物业管理,就是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签订合同,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共同商定和组织签订就行了,签订物业服务企业都要去房管局备案的,所以不会出什么问题,就算出问题,房管局也会协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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