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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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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有哪些?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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