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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嫖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
介绍嫖娼是否可定介绍卖淫罪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介绍卖淫行为和介绍嫖娼行为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经预谋后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则介绍嫖娼者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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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属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介绍、容留卖淫的处罚如下: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追诉条件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追诉条件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对违法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意义的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或嫖客寻找对象,从中引见,介绍、撮合、牵线搭桥,促成实现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属对向型违法形式。无卖淫则无嫖娼,无嫖娼亦无卖淫,介绍嫖娼实质为介绍卖淫的特殊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未表述“嫖娼”二字,是立法技术上表述罪状语言简约性要求使然。因此,介绍嫖娼在法律上以介绍卖淫定性。本案中,李介绍嫖娼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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