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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视为工伤。并且要求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下班回家路上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路上发生意外,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且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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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种非典型性工伤,具体算不算还是由当地劳动局说的算。在我看来,应该是不算的。因为上下班途中所强调的:目的地是上下班(即往返于公司和住所),地点是途中,时间是往返途中。你去了吃饭地点,就代替了回家的目的地,也就是说下班已经结束了。后面的从饭店到你家属于你个人私人生活行为,与公司不再有关系。再打个夸张的比方,你吃了个饭,再去喝个酒,洗个澡,唱个歌,睡个觉再回家如果都算工伤,那么公司将要对所有交通事故承担工伤责任了。
如果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还是可以认定工伤。可以参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你所说的情况,都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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