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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如下: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如下: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1、双方约定1999年11月4日,甲交付奶牛给乙,乙一个月后付款,即12月4日付款。2、乙一个月后没有付款,就是说,乙从1999年12月4日开始违约,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从1999年12月4日至2001年12月4日;3、2001年7月4日,甲成为植物人。因诉讼时效至2001年12月4日止,上推6个月,即2001年6月4日,故甲属于在最后6个月发生法定中止事由,适用时效中止;4、甲的法定事由至2001年8月4日,丙担任监护人时结束,从这一天旦埂测忌爻涣诧惟超隶重新计算6个月,即诉讼时效从2001年8月4日至2002年2月4日;5、2002年2月3日,丙向乙主张权利,适用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因此,甲的诉讼期间应当至2004年2月3日止,你提供的答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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