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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
你这种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否则不构成工伤。因此,达到退休年龄被反聘的,如果在工作中受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也就是案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鉴定结果。
1、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再就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能否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为什么?前提是单位同意。 2、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吗?他们是该单位的职工吗?是职工,但是只享有一般劳动者部分权利,比如工资和工伤等。3、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退休再就业者是劳动者吗?是广义的劳动者,不是劳动合同法中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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