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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有以下程序: 1、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资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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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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