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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称为非全日制劳动、非全时雇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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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因终止用工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劳动合同作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同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算报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时,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仍然可以是口头的。三。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的一点。与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时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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