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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转包的税务开票指南

2024-12-30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在建筑分包(转包)工程中,以分包(转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由分包(转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转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转包)工程,在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分包(转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转包)工程款时,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可以凭分包(转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转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则需要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出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分包工程开出发票金额和字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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